国家工商总局为贯彻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,对其制定和发布的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》等5部规章中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如下修改,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。
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》删去第26条中的“逾期不拆除的,强制拆除,其费用由设置、张贴者承担。”
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》将第63条第二款修改为“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,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,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”
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》删去第8条第(二)项和第20条第(二)项(1)中的“冻结”。删去第27条第(二)项中的“暂停支付”和第(五)项。
《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》将第43条中的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时,可以行使下列职权”修改为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,依照法律、法规规定可以行使下列职权”。将第43条第一款第(五)项修改为“查询违法行为人的银行账户或者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”。将第46条修改为“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,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”
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将第36条中的“查封、扣押财物通知书”修改为“查封、扣押财物决定书”,将“依法先行采取查封、扣押措施的,应当在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、扣押手续”修改为“依法先行采取查封、扣押措施的,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报告,并补办批准手续”。将第40条中的“解除查封、扣押通知书”修改为“解除查封、扣押决定书”。删去第71条第(二)项中的“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”。